• 僅供貨給醫療院所、藥事機構所 


依據藥事法第49條-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。

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3條-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不得買賣,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、非藥商及非醫療機構


一般消費者請洽詢 : 醫療院所、藥事機構購買

中醫診所、中藥房、寵物中心…等非正規診所及藥局抬頭客戶,依藥師法規定此類客戶無法購買藥品